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598页(1548字)

【生卒】:?—约300

【介绍】:

西晋广陵(今江苏淮阴县)人,字广雅,出身名门望族。历任西晋尚书三公郎、议郎、守廷尉、三公尚书、吏部尚书等司法官。“典科律、申冤讼”,秉公执法,“忠鲠不挠”,“憎而知善,举不避仇”。

刘颂认为,西晋建国以后,“虽铁钺屡断,剪除凶丑,然其存者咸蒙遭时之恩,不轨于法”,仍然是动荡不安,危机四伏的“叔世”。因此,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法正威断”。在他看来,君主“为国之大略”,在于“执要而已,委务于下而不以事自婴”,即具体政事交给臣下,自己不亲自处理,而专门考察臣下办事的功效,“因其成败,以分功罪”。居其功而不处其难。这样一来,“人臣功罪形于成败之征,无逃其诛赏。故罪不可蔽,功不可诬。”从而使“能者劝”、“违慢日肃”。实质上,就是君主持法,考核臣下,赏功罚罪。

刘颂重视法律,强调法令的统一。指出:“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以捡下。于是事同议异,狱犴不平,有伤于法”。从这种思想出发,他认为君主要“尽理为法”,不能强求“尽当”、“尽善”,这样会使“例不得直”、“法不得全”。“理”就是“看人设教”、“随时之宜”,“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这是制定法律的根本依据。“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各级官吏断狱,“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不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也就是说,“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不准在法律之外,随意畸重畸轻,任意出入人罪。

为了保证法律制定以后能得到统一的贯彻实施,刘颂主张“立格为限”,明确确定各级官吏的权限,“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就是说,大臣以下主持司法的各级官吏,不准以情枉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正文和名例断案,“死生以之”,不得“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大臣的职责是解释法律,“事无正据,名例不及,大臣论当,以释不滞,则事无阂”。也只有他们的解释,才有法律效力。至于超出这两种范围的“非常之断,出法赏罚”,则“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他认为,“立格”定限以后,“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全国上下,法律就能得到统一的实施。因此,“立格为限”,乃是“齐法之大准”。这种思想,既是西汉以来司法经验的总结,也是对董仲舒以来的“引经决狱”的否定。

刘颂还主张恢复肉刑,理由是废除肉刑“轻违圣王之典刑”。西晋由于没有肉刑,刑罚除了死刑,就是较轻的徒刑。死刑太重,因而处死的人犯太多;徒刑太轻,又禁止不了犯罪行为。因此,只有恢复肉刑,“去其为恶之具”才能有效地制止犯罪。他从惩戒主义和报应主义出发,指出:逃跑的人砍掉他的脚,就无法再逃跑;偷盗的人砍掉他的手,就无法再偷盗;奸淫妇女者割掉他的生殖器,就无法再奸淫妇女。受刑之人以自己被刑后的残废身体,现身说法,告诫他人不要犯罪;别人看到肉刑所遭受的痛苦,也会害怕而不敢犯罪。另一方面,除了宫刑之外,其它肉刑,还可以使受刑人照常生育后代。所以刘颂认为,肉刑是“止奸绝本”,“除恶塞源”,杜绝犯罪的最好的办法。这种主张实际上反映了西晋王朝的一个社会矛盾:一方面,为了巩固封建统治,需要加重刑罚,对劳动人民的反抗进行镇压;另一方面,战乱后建立的西晋王朝,地广人稀,统治者为了掠取财富,需要增加劳动力,因此,希望少杀人,保留劳动力并繁殖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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