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597页(1649字)

【生卒】:181—234

【介绍】:

三国时期的政治家、军事家。字孔明,瑯玡阳都(今山东沂南县)人,出身小官僚家庭。幼随其叔父流寓荆州,后被刘备聘为军师。蜀汉建国,担任丞相职务。死后,被谥为忠武侯。

诸葛亮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礼是立国之本,君主应“以礼使臣”,臣下则应“以忠事君”,“君臣上下,以礼为本;父子上下,以恩为亲;夫妇上下,以和为安。上不可以不正,下不可以不端”。他坚持儒家的德主刑辅,主张礼法结合,先教而后刑。指出:“明君理其纲纪(“纲”即三纲,“纪”即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等六纪),政治当有先后:先理纲,后理纪;先理令,后理罚”。这样,就能使纲纪张,令罚行;一手施教,一手执刑,“先教令而后刑罚,则人亲附,畏而爱之,不令而行”。否则,“三纲不正,六纪不理,则大乱生矣”;“政教不当,法令不从”,治理不好国家。

在豪强兼并,战乱不息的三国时期,他特别强调以法治军,以法治国,以法治乱。在他看来,“治乱之政”,最重要的是必须有“经常之法,规矩之要”。因为法制能使“一人之身,百万之众,束肩敛息,重足俯听,莫敢仰视”。反之,“上无刑罚,下无礼义,虽贵有天下,富有四海而不能自免”。因此,他在治理蜀国时,针对以前蜀地“德政不举”、“威刑不肃”和豪强“专权自恣”之弊,“威之以法”,“限之以爵”,威限并行,赏罚并举,恩荣并济,从而使蜀国“上下有节”。

诸葛亮重视赏罚,他论述赏罚的必要性及其作用说:“赏罚之政,谓赏善惩恶也。赏以兴功,罚以禁奸;赏不可不平,罚不可不均。赏赐之所施,则勇士知其所死;刑罚之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故赏不可虚施,罚不可妄加”。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诸葛亮要求君主和各级官吏都要带头遵守法制,“上之所为,人之所瞻也。夫释己教人,是谓逆政;正己教人,是谓顺政。”只有“先正其身,然后乃能行其令。”“身不正则令不从,令不从则生变乱”。他自己这样说,也这样做,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挥泪斩谡,自请降官,就是生动的例证。“使法量功,不自度”,执法必须公正严明,无偏无私,不以个人的喜怒好恶干扰法令的实施。“怒不犯无罪之人,喜不从可戮之士”;“喜不可纵有罪,怒不可戮无辜”。此外,执法时还要法不阿贵,法不可阿亲,“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做到“赏不遗远,罚不阿近,爵不可以无功取,刑不可以贵势免”。最后还要信赏必罚,令出必行。“进有厚赏,退有严刑,赏不逾时,刑不择贵”。只有这样,才能令行禁止,得到军民的拥护。

在司法上,诸葛亮要求“决狱行刑”。必须弄清事实真相,“无罪被辜,或有罪蒙恕;或强者专辞,或弱者侵怨;或直者被枉,或屈者不伸;或有信而见疑,或有忠而被害”,都会招致“祸乱之变”。为使刑狱不枉不弊,审讯人犯,不但要重视口供,而且要注意人犯的举止和心理,“观其往来,察其进退,听其声响,瞻其看视。形惧声哀,来疾去迟,还顾吁嗟,此怨结之情不得申也;下瞻盗视,见怯退还,喘息却听,沈吟腹计,语言失度,来迟去速,不敢反顾,此罪人欲自免也”。

诸葛亮对官吏的“枉法”害民,曾做了五个方面的总结:一是“因公为私,乘权作奸,左手执戈,右手治生,内侵于害,外采于民”。二是“过重罚轻,法令不均,无罪被辜,以致灭身;或重罪得免,扶强抑弱,加以严刑,枉责其情。”三是“纵罪恶之吏,害告诉之人,断绝语辞,蔽藏其情,掠劫亡命,其枉不常”。四是“阿私所亲,枉克所恨,逼切为行,偏颇不承法制”。五是“县官慕功,赏罚之际,利人之事,买卖之费,多所裁量,专其价数,民失其职”。他认为,这五个方面,是“民之五害”。对这些“枉法”的不称职的官吏,“不可不黜”,无此“五害”,便予升迁。

上一篇:仲长统 下一篇:刘颂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