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徵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01页(1618字)
【生卒】:580—643
【介绍】:
字玄成,钜鹿(今属河北省)人。唐初重臣。他以治理国家的“良臣”自任,而不愿做只为唐太宗李世民一个人效忠尽职的“忠臣”。他性格刚直,既有才干又有胆识;为了维护和巩固李唐王朝的封建统治,他敢于向李世民犯颜直谏,先后陈谏200多事,劝诫唐太宗,以史为鉴,励精图治,任贤纳谏,本仁义行事,率先严格遵守法制,以督责臣下。为唐初“贞观之治”的出现,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魏徵继承和发扬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把“德礼诚信”作为“国之大纲”。他认为,治理国家,必须先“怀之以德,待之以信,厉之以义,节之以礼”,然后,才能“善善而恶恶,审罚而明赏”,把法律和刑罚放在次要的地位。在他看来,仁义和刑罚,都是治理国家的手段。但是,两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深法峻刑”,只能“权救于当时,固非致化之通轨”。因此,古人为政,宽猛相济,“因时设教”。一个明哲的君主,要想移风易俗,致天下于治,就不能一味依靠严刑峻法,而在于实行仁义。“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治国必须确定这种主次关系;“圣哲君临,移风易俗,不资严刑峻法,在仁义而已”。然而,他把刑罚看成是“理之末”,却没有否定刑罚和法律的作用。他认为法律是“国之权衡”,“时之准绳”,舍准绳无以正曲直,弃权衡无以定轻重,因此,法律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准则。在他看来,国家之有法律,就象驾车的人之有鞭子一样;马驾着车使劲奔跑,就用不着鞭子,马要是不跑,就用鞭子抽打。同样道理,老百姓服从封建统治,就用不着法律和刑罚;不服从统治,就用法律和刑罚驱使他们服从统治。
魏徵重视封建立法,他援引汉朝王符的话说:“立法者,非以司民短而诛过误也;乃以防奸恶,而救祸患;检淫邪,而内(纳)正道”。从维护封建统治出发,他强调立法应本“慎刑恤典”的精神,认为“以杀戮肆威”,“非久安之策”;要想国家长治久安,“必积其德义”、“赏宜从重,罚宜从轻”。同时,强调要使法律象秤那样公平,象准绳那样平直。君主“设法与天下共之”,不能把个人的意志作为立法、司法的根据。“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因此,对天下所有的人都要同样看待,“若赏不遗疏远,罚不阿亲贵,以公平为规矩,以仁义为准绳,考事以正其名,循名以求其实,则邪正莫隐,善恶自分”。否则,“罪人欲其严酷,喜怒肆志,高下在心,是则舍准绳以正曲直,弃权衡而定轻重”。导致以私“乱法”。
针对当时司法上“或屈伸在乎好恶,或轻重由乎喜怒”,“喜则矜刑法中,怒则求罪于律外;好则钻皮出羽,恶则洗垢索瘢”的滥刑现象,为了避免“君私于上,吏奸于下,求细过而忘大体,行一罪而起众奸”,魏徵提出“公之于法”的执法思想,要求执法者从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出于“公心”,“依法科刑”,而不以个人的喜怒哀乐私之于法。他重视公平执法,指出:“公之于法,无不可也,过轻亦可。私之于法,无可也,过轻则纵奸,过重则伤善”。只有这样,才会有利于国而无害于民。魏徵要求执法“不避权贵”,“人有所犯,一一于法”。他把那些肆意践踏法律的皇亲国戚比作危害社稷的“城狐社鼠”,强调帝王不能以“贵贱亲疏而定轻重”,不管是老百姓还是亲贵,都要“依法科刑”,“一断于律”。魏征要求“听讼理狱,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权轻重之序,测浅深之量”。遇有疑难案件,“则与众共之”,经过众官吏的共同讨论,“众善,然后断之”;对有疑问不能准确定罪的案件,则从轻处理,“疑则从轻”,以免滥刑枉法。此外,魏徵还反对审理案件时,为讨好君主求取个人名利而先入为主的审判方法;强调“凡理狱之情,必本所犯之事为主,不严讯,不旁求,不贵多端,以见聪明”,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求实”而不能“饰实”。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