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统赋》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06页(1010字)

宋代律学博士傅霖撰。共二卷(《宋史·艺文志》说是四卷)。傅霖根据《宋刑统》律文以韵文体裁撰成一部便于记诵的律学读本,并自作注释。原本已不可考,清末沈家本《枕碧楼丛书》所收辑有宋元祐中东原郄氏《刑统赋解》二卷,金代孟奎的《粗解刑统赋》一卷,元代沈仲纬的《刑统赋疏》一卷,都是后人就《刑统赋》所作的注解。

上述各书对研究和领会《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的律文、问答、疏议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等都很有帮助。例如《刑统赋疏》,谈到律文时强调既要领会律文的精神又要根据不同情况善于运用。他说:“议法者虽知律之文,要知律之意,虽知律之意,要知律之变,若徒守其文而不知其意,知其意而不知其变,则胶于一定之体而终无用也。”他以《刑统》为例,其中“或加或减或重或轻,或轻罪变而从重,或重罪变而从轻,则可以见法之意变而不穷也。姑举律内七杀一事明之,杀人者斩,此是一定之律文,若执守其文,但杀人者皆处斩刑则又不可。盖杀人之情轻重不同,故例有七色,是名七杀。”也就是把杀人区分为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七种情况,同属杀人,但情况不同,处刑也不同。

关于律中所以设立问答,是因“文有未备,既设于问答。”“以补其文之阙也。”他以《斗讼律》为例,“诸斗殴人者,笞四十;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此是律之正文,于正文之下止注云:‘谓以手足击人者,别不该说,撮挽头发,擒领头撞之类,’如此者乃文有未详备处也”,所以设问曰对上述情况“亦同欧击否?”答问中对上述情况则作了一一解释,“所以设问答以补律文之阙也。”

关于律文之外设疏议之目的,是因为“律之疏议者,盖诸条所载律有未明显处,每一条正文之下,各有疏曰、议曰,谓之疏议。疏者,将正文逐一句一字疏分开;议者,将正文一字字议论解说,以明其意之微也。”例如《斗讼律》如何谓之斗,如何谓之殴等等,其意皆未明显,这样疏分开来以后,再作一字字加以解释,议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等等,这就是“以明律意之微也。”

可见,《刑统赋》虽早已失传,但后人为其所作的疏解,不仅可了解《刑统赋》的内容,而且也是今人学习和研究《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的不可缺少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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