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05页(1080字)

宋窦仪等撰。刑律统类的省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印行的封建法典。宋朝初年曾沿用后周《显德刑统》。后来感到其内容已不符合当时的需要,故在宋太祖建隆四年(963)二月,诏令工部尚书兼判大理寺事窦仪等撰修新律。窦仪等根据《唐律》于同年三月草成,采取以刑分类为门而附以敕、令、格、式的方式,定名为《刑统》。并刊板印刷,颁行全国,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典。《刑统》共30卷,分12篇,502条。篇名、律文内容大体与《唐律疏议》相同。其有别于《唐律疏议》者,大致有如下几点:

第一,窦仪等把唐开元二年(714)以后及后唐、后晋、后周、宋初颁行的有关刑名的敕、令、格、式加以选编,附于各卷律疏之后,共177条,并有“起请”32条。这是对《唐律》内容的补充。在选入的敕、令、格、式前面,都有一个“准”字,表示经过皇帝批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二,体例上的变化。编撰者为了便于检阅,仿照《显德刑统》体例,分12篇,每篇之下再分门,共分212门,每门包括律文若干条,敕、令、格、式若干条,起请(是立法者对某一规定提出意见,奏请皇帝审查的意思)若干条。

第三,刑罚制度的改变。《宋刑统》虽然沿用《唐律》的五刑制度,但规定了折杖制。

第四,增加了一些新的条目。如《刑统》卷十二增加了“绝户资产”条和“死商钱物”条。

第五,删去了一些不必要的文字。例如,编撰者认为《唐律疏议》每篇所列历史渊源无必要,故皆删去。此外,为了避宋太祖赵匡胤翼祖赵敬之讳,改“十恶”之“大不敬”为“大不恭”等等。

《宋刑统》是宋代保存至今的唯一的完整法典。然而这部法典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却未被广泛适用。这是因为有宋一代,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以致“律不足以周事情”。统治者便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

《宋刑统》原刊本早已失传。清朝在修《四库全书》时亦未收录。民国七年(1918),北洋政府国务院法制局根据天一阁所藏钞本《重详定刑统》刊行。民国十一年(1922)吴兴刘承干亦根据天一阁钞本校刻刊行。这是目前常见的最早的两种版本。1983年,中华书局出版的点校本,就是以刘承干的刊本作为底本,与法制局本对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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