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14页(1849字)
【生卒】:1840—1913
【介绍】:
清末着名法学家、立法专家。字子惇,又作子敦,号寄簃。浙江省吴兴县人。
沈家本从同治三年(1864)起,长期在刑部为官。从光绪二十七年(1901)起,到宣统三年(1911)止,历任刑部右、左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袁世凯内阁司法大臣等职,并担任北京法学会会长。此间他为中国法律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化,为东西法律和法学的融合、为中国近代法学的兴起,起了承先启后的作用。
20世纪初期,是清朝立法活动十分活跃的时期,也是中国法律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时期。沈家本从光绪二十八年(1902)出任修订法律大臣起,到宣统三年(1911)辞去修订法律大臣职务止,按照他的“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代相沿之礼教民情”的思想,对封建旧律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与此同时,又冲破各种阻力,大胆地引进各种西方法律和法理,制订出一系列新法律。
沈家本从改革封建旧律入手,主持修订法律后,首先删除《大清律例》内“一时权宜”、“无关引用”、“久经停止”以及重复出现的例文344条,接着又以“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为由,奏请削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残刑酷法;又以“中外法制之最不相同者,莫如刑讯一端”,奏请废除了刑讯(不彻底);以死罪条目既繁且重,为中国数千年所未有,为外人所骇闻,奏请将有死罪之名,无死罪之实的戏杀、误杀、擅杀三项犯罪,由死罪改为流徒;修改《秋审条款》,删约旧文,纂集新事,将原185条,减少到165条;以行政不能干涉司法为由,奏请停止秋审人犯的九卿会审制和督抚布政使会审制;从“尊重人格”的思想出发,删除奴婢律例,严格禁止买卖人口;以死刑公开执行有违“明刑弼教”之义,改革行刑旧制,由公开转为秘密执行;从“立法必先统于一,法一则民志自靖”的思想出发,奏请在法律上化除满汉畛域,国内各民族适用同一法律,将《大清律例》内“满汉罪名畸轻畸重、及办法殊异之处”,删除、移改、修并、修改50条;同时废除满汉案件各有所司,审判异法的规定;以“万物之生机,必周流而始能便利”为据,要求变通旗民不准与其它民族的老百姓交换买卖土地房屋等的禁令,使旗民与民人“相济相通”,解决旗民之生计。宣统元年(1909),通过删除、修改、修并、续纂,吸收上述改革的成果,将《大清律例》改造而为《大清现行刑律》。
在改造旧律的同时,沈家本还主持翻译出当时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以此为蓝本,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法》(未颁布)、《破产律》、《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大清新刑律》、《大清民事诉讼律》(未颁布)、《大清刑事诉讼律》(未颁布)、,《违警律》、《国籍条例》(未颁布)等新法律,他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后才奏进的未颁布的《大清民律》中的大部分内容,也是由他主持制定的。这些新法律虽因清王朝的迅速灭亡而未在当时发挥作用,但是,民国后有的被暂时援引,有的则成为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立法的蓝本。
在法律思想上,沈家本主要受中国儒家、法家和西方资产阶级三个方面的影响。由于受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他痛斥各种残刑苛法,认为“先王之道在德教而不在刑教”,“刑非威民之具,而以辅教之不足”,主张德刑并用,先德后刑,宽平治国,宽平治民,立法不能完全背弃中国固有之礼教民情。但是,他不排斥法家思想,而且特别推崇法家《管子》,用《管子》的“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来论证“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他认为,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治国不但必须有法,而且必须有善法、好法。法律关系人民的生命财产,不论立法还是执法,都必须慎重对待。否则,就会使老百姓“无所措手足”,最后民心离散,导致国家的危亡。从这种思想出发,沈家本在主持修改制定法律时,不但吸收中国古代法律特别是《唐律》中他认为适合今用的东西,同时,热心研究东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和法学。“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旧不俱废,新亦当参”,“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把他认为适用于当时中国的资产阶级的法律和法理搬进中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范畴,为改变中国固有的封建法系和封建法律思想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