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律合编》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14页(878字)

又作《唐明律合刻》,30卷,清代薛允升着。是一部以比较方法研究唐律和明律的得失优劣的着作。

薛允升在清代刑部任职前后近40年,精于律学,是清代末年的法律学家。他认为,“唐律本于汉律,最为精当。明初定律,于唐律多所更改,以致自相矛盾,不如唐律远甚。我朝沿用明律,遂有仍其伪者”。因此,取唐律、明律合为一书,逐条比较对照,并予疏证、考订,“遇明律之谬误者,悉为纠正”。最后而成此书。

在作者的这种思想指导下,本书处处称誉《唐律》,批评《明律》:《唐律》“集众律之大成,又经诸名流裁酌损益,审慎周详而后成书,绝无偏倚踳驳之弊”;“繁简得中,宽严也俱得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明代修订法律时,“求胜于唐律,而不屑轻为沿袭”,对《唐律》任意窜改,因此,《明律》“名为遵用唐律,而唐律名存实亡也”。本书以两律的时代先后为序,每卷仍按原有名目,先列《唐律》条文,后列《明律》条文,附以唐、明两代有关法令和条例,逐一分析律文源流因革,解释文义、法意,比较宽严,论其得失。其所得出的唐、明两律的主要区别有:《唐律》“一准乎礼”,贯穿“德主刑辅”的原则,维护封建纲常伦理道德,“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刑罚都比《明律》为重;《明律》以“刑乱国用重典”为指导思想,“私心自用”,“重刑治国”,“不应宽者而故意从宽”,“不应严者而姿意从严”,所以“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都比《唐律》为重。刑罚上,《唐律》“宽而有制”,法定刑罚只有笞杖徒流死五刑,《明律》则颇尚严刻,五刑之外,尚有充军、带枷发遣、枭首、凌迟等,刑罚严酷,手段残忍。此外,《唐律》条款辞简意赅,“立一条而各条俱包举无遗”;《明律》则“非过于疏略即涉于烦杂”,从而破坏了封建法制的统一。最后,体系上也不相同,《唐律》12章,始于“名例”,终于“断狱”;而《明律》则以“六部分统”,“失唐律之意”。这部着作,开比较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先例,对后来中国的法学研究颇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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