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20页(772字)

【生卒】:1886—1975

【介绍】:

中国共产党创建人之一,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卓越领导人之一,我国最早的优秀无产阶级法学家。又名用威,湖北省黄安县(今红安县)人。青年时代加入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参加了辛亥革命,以后在斗争中接受了克思主义,1920年在湖北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曾任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等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会长等职。

董必武一贯重视人民法制建设,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为创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政权和法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与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他对法学研究湛深,在长期从事法制建设的实践中,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实际,提出许多独创性的见解。他认为,法制和国家是紧相连属的,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必须迅速创立人民民主的法制,以促进和保障经济建设的发展。在国家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主要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时候,不能再经常搞群众运动,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制。他强调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他分析了不重视法制和不遵守法制的根源,,提出了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他生前写作有关法学的论着和报告达200多篇,许多论着对于我国今天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然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1986年3月,《董必武文集》编辑组编辑了《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收集了从1940-1959年的重要讲话、文章和书信等62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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