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25页(834字)

斯·阿奎那着。写成于1266-1273年。

在这部着作中,阿奎那对政治制度、法律理论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他从神学世界观来论证国家的起源、国家的目的、政体的分类以及理想的社会政治制度,为中世纪封建等级政治制度进行辩护。其理想的政治制度是君主制度。

在法学方面,阿奎那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还对法律进行分类,把法律纳入神学轨道。他明确指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准则或尺度。‘法’这个名词在[语源上]由[拘束]一词而来,因为人们受法的拘束而不得不采取某种行径。”(《阿奎那政治着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4页)为赋予法以更大的权威性,阿奎那和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人一样,特别强调理性的作用,指出理性是人类行动的准则和尺度,是“人类行动的第一原理”。他把理性看作是人从意志发展到行动的能力,对人起主导作用。理性是法的内涵,法律是理性的外延。只有体现理性的法才是真正的法。这是就法的一般概念而言。至于一般的实在法则是某种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法律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的公共幸福。他指出:“严格说来,法律的首要任务和主要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阿奎那政治着作选》第105页)法的分类是阿奎那法律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他把法分为四类: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所谓永恒法就是神的理性的体现,位于其他诸法之首,是上帝统治整个宇宙的万法之源。所谓自然法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参与,也是神的理性在万物中的反映,是永恒法的一部分,适用于具有理性的人类。所谓神法是神的启示、神恩的礼物,也就是教会的教义和教规等。人法就是实在法,它是根据人类理性制订的法律,是人类的行为准则。《神学大全》对实在法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提出了制订实在法的必要性、实在法的性质、实在法的制订、修改及解释等一系列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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