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30页(1669字)

英国法学家、哲学家托斯·霍布斯的代表作。1651年出版英文本,1668年发行拉丁文版。

霍布斯出身于英国南部马尔梅斯伯里一个牧师家庭里。他从小勤奋好学,成绩卓着。14岁时已经通晓希腊文和拉丁文,读古典着作,15岁入津大学攻读古典哲学和经院派逻辑。毕业后留校讲授逻辑学,1610年经大学校长推荐他做了大贵族卡文迪什伯爵的家庭教师,并随主人去法国及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旅行。后来在意大利游历期间,结识了英国哲学家培根和意大利学者伽俐略等人。深深受到新科学思想的影响,并同伽俐略结成莫逆之交。1628年英国国会起草《权利请愿书》时,霍布斯发表了一个希腊史学家修昔的底斯的英译本,借此攻击民主政体而维护君主制度。1646-1648年期间,他曾担任过当时在法国避难的未来的查理二世斯图亚特王朝威尔斯亲王的数学教师。1651年发表了《利维坦》,因宣传无神论,反对“君权神授”理论而遭到教权派及流亡者的猛烈攻击,他被迫回到克伦威尔统治的英国。在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期间,他的着作仍然遭到禁止。

“利维坦”一词来源于希伯莱文,意即“盘曲”,《圣经》上说它是一种力大无比的水生怪物,一般可作“鳄”或“鲸鱼”解释,也可以转义为巨人或巨灵;作者用它比拟君主专制的国家。全书共分四编。第一编《论人类》论述了个体的人;第二编《论国家》主要论述社会契约和国家主权问题;第三编《论基督教国家》说明不存在统一的教会,教会必须服从世俗政权;第四编《论黑暗的圣国》,主要是对罗马教会及其空洞哲学的批判。在《利维坦》一书,阐述了近代自然法理论。作者对“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等进行了系统的论证,认为,在国家出现以前,人们曾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下,那时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然权利;但是人就其本性来讲是自私的,是恶的,“人对人就象狼一样”,因此,那时的整个社会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们的生命、财产和幸福得不到保障。于是,人们在理性的启示下,放弃自然权利,将其给予一个人或少数人,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国家。因此,自然法的第一条就是寻求和平而守之。这就是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观。

接着,本书论述了国家主权、政体的分类和变更的原因以及理想的政治制度。霍布斯主张实行君主专制制度,君主享有国家主权,人民要服从君主的绝对权力。主权者的命令就是法律。他说:“国法者,乃国家对一般人民之命令,由口说,或文字,或其他显明之符号,以表示之规则,用以分别是非,指示从违者也。”(《利维坦》第173页)。霍布斯认为,法律有几方面的特征。首先,法律的对象不同,它的性质也有差异。法律的对象是全体国民。如果有对少数人或某一个地方或某一种职业的,只能是命令,而不是法令。其次,有了法律,就有了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不义的事情都是违法的。第三,法律必须是由国家制订的。第四,法律制订后必须以明显的方式使公民知道,否则人民无法服从。

根据这些法律原则,他进一步得出如下结论:(一)法律必须由国家制订,而国家的行为要以主权者为代表;因此,统治者是唯一的立法者。同样理由。废止法律的权限也属于统治者;(二)统治者认为君主或议会都不受法律的限制,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可以随时废除;(三)法律必须以公正为原则,合法者必为统治者默认而得之;(四)遵守国法也就是遵守自然法,国法与自然法不是两回事,它们都是公正的原则,一则有文字表示之,一则无文字表示之;(五)被征服的地方或国家不能滥用过去的习惯法,当今的统治者允许的法律才是有效的。

在《利维坦》中,作者还对法律的渊源,法律的分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利维坦》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一部少有的理论着作,对英、法、德等国家的思想家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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