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特,弗朗兰慈·冯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50页(777字)
【生卒】:1851—1919
【介绍】:
德国法学家,刑事社会法学派创始人,在刑法理论和国际法理论方面有重要贡献。主要着作有《刑法的目的观念》、《德国刑法教科书》、《比较法律说明现代的刑法判例》和《国际公法的系统说明》。
李斯特运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刑法进行研究,主张以社会学和自然科学的认识方法来认识社会中所发生的犯罪现象。他认为,人都是社会中的人,一个人的犯罪必然有其它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即内在的因素,如生理因素,这种因素对个人的行为会发生很大影响。客观因素指社会因素即外在因素,例如,失业、酗酒、娼妓、物价昂贵等社会环境对人发生的影响。这些因素可能会将一个人引向犯罪,尤其是对那些生理上不太健康的人危害更大,因为他们的免疫力本来就差。因此,李斯特主张进行局部的社会改良以减少社会犯罪。例如,政府要采取措施减少失业,增加社会救济,禁止酗酒和娼妓等。在分析犯罪原因的基础上,他提出:刑罚的任务不是针对行为,而是针对行为者,强调刑法研究的重心应放在具体犯罪者身上,而不是笼统抽象地研究犯罪的行为。与此他明确指出刑罚不是目的,而是实行社会防卫的手段。他主张预防犯罪,特别是个别预防,反对不分轻重一律予以惩罚。根据罪犯反社会性的危险程度,他把罪犯分为惯犯和偶犯,根据不同情况处以不同的刑罚。他主张扩大解释、保安处分、实行假释和废除死刑等。但反对大赦和“罪疑则从轻”的从轻原则。
在国际法方面,李斯特有独到的见解,认为“国际法是确定属于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达到其生存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法的根据是表现在国际条约和习惯的各国的共同认可。李斯特的刑法和国际法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法学界产生了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