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声字正例必兼会意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语言学大辞典》第185页(333字)

声训条例之一。由声符可以直说字义的形声字,其形声兼有会意。所谓正例,就是由声符可以直说字义的,如“翖”为羽曲,从羽句声。“句”本有曲义,不待假借,即兼会意。至于形声字声符无义可说者,黄侃以为可分两类,一类是以声命名的,如“驾鹅”声符“加我”是仿效鸣声,本身无意义可说。另一类是形声字声符为假借的字。如《说文》:“禄,福也。”禄从录声,《说文》:“录,刻木录录也。”“刻木录录”和“福”的意义引申不能相通,“福”义而从“录”声,必是声符假借的关系。古时田猎获是有福的,所以祈求能获羊,造“祥”字,《说文》:“祥,福也。”田猎获鹿也是有福的,所以祈求能获鹿,造“禄”字。声符本应是“鹿”,用“录”字假借,遂成“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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