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字之义必得诸字之声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语言学大辞典》第185页(225字)

声训条例之一。由于声与义同源,声同者义相近,可知声与义是不能分离的。因而在造字之后,字义必然寓之于声。《说文》“鏓”下段注:“囱者多孔,葱者空中,聪者耳顺,义皆相类。凡字之义必得诸字之声者如此。”段氏列举的“囱”、“葱”、“聪”等字,意义都近“中通”,推之于“种植”的种,“舂杵”的舂,意义也略近“中通”,这说明不论字形如何不同,而字的意义是得之于字的声音的。清代黄承吉推衍这一条例,遂提出*右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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