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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组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27页(349字)

1929年8月中共闽西特委在闽西制定。共35条。分为总则、乡苏维埃、区苏维埃,县苏维埃、各级代表及委员任期、各级代表会及委员会会期、各级代表及委员职业成份、各级苏维埃代表会及执行委员会会期等八个部分。主要内容:规定工农兵苏维埃是工人农民兵士的政权机关,一切行动都要根据工人农民兵士及其他贫民利益去决定,同时对小资产阶级的利益不加妨碍。该条例不恰当之处是提出剥夺宗教徒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年红四军政治部印制时、根据当时存在跨行政区域的苏维埃政权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各县联合高级苏维埃”一节,规定在一区域中有几县暴动胜利已成立苏维埃时,设一区域革命委员会召集该区几县代表开代表大会,选举执行委员。此外还对各级苏维埃代表会及执行委员会会期作了局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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