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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抚恤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28页(256字)

1931年11月经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共13条。是我国人民军队制订的第一个抚恤条例。主要内容为:规定各级地方与军队须组成抚恤委员会;在红军服务五年以上,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上自愿退职休养者国家补助终身生活费用;红军战士因伤病必须休养时送红军医院医治或红军休养所休养,国家供给一切费用;红军战士因劳成疾,不能担任工作,经医生证明,国家给以终身抚恤金。此外对红军战士因伤致残抚恤、残废等级认定、烈士家属、病残军人家属的抚恤与优待、烈士褒扬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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