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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28页(369字)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共12章75条。目的是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主要内容:规定凡在企业、工厂、作坊及一切生产事业和各种机关(国家的、合作社的、私人的都包括在内)的雇佣劳动者都应享受本劳动法的规定;雇佣工人须经过工会和失业者介绍并得根据集体合同;严格禁止工头、招工员、买办或任何私人代理处的各种契约;规定所有雇佣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保护妇女和童工的合法权益及待遇;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正确解决劳资冲突,处理违法行为由人民法院劳动法庭负责。该劳动法在提高工人的政治、经济地位和维护工人利益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王明“左”倾教条主义的影响,劳动法也提出了一些“左”的劳动政策。如规定名目繁多的公休日,过高的工资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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