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54页(3411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一般方法

中国增值税实行的是根据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的办法,即按不包含增值税税金的商品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所以,这里所称之“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在交易过程中,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多采用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来定价。为此,在计算增值税时,要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与纳税人销售货物的税率相同。进口货物应由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征收。

三、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即按照销售额和6%或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则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扣税凭证,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会计核算暂时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所在地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和“金额”栏,应分别填写不含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的增健税专用发票,应以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填列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四、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作了具体规定:

(一)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以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为了照顾发电、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决定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1.发电厂按当期厂供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厂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厂供电量×定额税率

2.供电局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电力公司月末依据其公司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电力公司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

如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于发电、供电环节运输装卸费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发电厂、供电局增值税定额税率、征收率暂定为:

1.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税率每千千瓦/时4元。

2.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

(1)山东、广东电力公司征收率为2%;

(2)海南电力公司征收率为1%;

(3)其他电力公司征收率为3%。

(四)发电厂和供电局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厂供电量、销售额、预征税额收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报送给电力公司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同时将该表抄送税务征收机关。

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发电厂和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应对该表的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填报不实,一律在发电厂和供电局所在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作电厂、供电局的预征税额,从电力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电力公司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电力公司的全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次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产品,由电力公司统一纳税,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所属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六)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行独立核算的集资电厂(机组),实行试生产的电厂及退役机组和非电力公司所属的其他电力企业销售的电力,以及电力公司之间的互供电量,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仍按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不适用上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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