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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28页(302字)

是我国红色政权颁布的第一个婚姻条例。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共7章23条。该条例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规定:男女结婚自由,不许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强迫;规定结婚年龄,男子须满二十岁,女子须满十八岁;五代以内禁止通婚;离婚自由;离婚前所生子女归男子负责抚养,如男女均愿抚养,则归女子抚养,由男子负担小孩生活费的三分之二;男女共同经管增加的财产,离婚后男女平分,所负公共债务则归男子清偿。凡结婚或离婚均须到乡或城市苏维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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