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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29页(323字)

1931年11月经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12月1日正式公布。共14条。主要内容:规定对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一概无代价实行没收,经苏维埃分给贫农与中农,被没收的旧土地所有者不得分配土地;富农的土地也应该没收,在被没收土地后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没收富农多余的房屋及财产;不禁止土地出租与买卖,但严禁富农投机、地主买回原有土地。该土地法以法律形式把土地革命的任务固定下来。但在王明“左”倾教条主义影响下,它否定了过去成功的经验,如按人口平均分配,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分田原则,并提出“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土地政策,影响了土地革命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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