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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税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31页(180字)

1933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制定。主要内容:规定关税包括由苏区运往白区的货物出口税,由白区运往苏区的货物进口税,白区间通商货物过境的通过税。关税率计算按照苏区需要和保护苏区经济发展的原则进行。如出口粮食、钨砂等征收50%,进口化妆品征收50%,迷信品100%,而西药、盐、布匹等收税最低甚至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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