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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39页(660字)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财政来源之一。1930年苏维埃政权在较大范围内得到巩固,土地分配也大体完成,中央苏区将征收土地税作为筹款之外的一项财政来源。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在苏区内消灭国民党政府一切田赋丁粮厘金等苛捐杂税,建立新型的统一的累进税,并将土地税改称农业税。农业税根据不同阶级成份和每人不同的稻谷收获数量来确定税率。贫农、中农从4担起征,到15担为顶点,分成12个等级,即4担为一级,税率为1%,5担为二级,税率为2%,余类推,15担为12级,税率为16.5%,按等级逐级起累,不足标准(4担)者免征。富农起征点为2担,最高一级税率为20.5%,1932年7月因红军筹款任务取消,致使财政紧张,为保障反“围剿”战争军需给养,7月14日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修改后新的《暂行税则》,将贫农、中农的起征点改为3担,最后一级税率为4%(每人平均收获量3担者),最高一级税率改为18%(每人平均收获量15担以上者);富农起征点改为1担,最低一级税率改为4%,最高一级改为22%,1933年9月17日,临时中央政府又颁布了《农业税暂行税则》,对农业税又进行了调整。重新规定了农业累进税的标准,按照每人每年生产的收获量多少和全家分田人口的多少这两个标准来规定税率。农业税随着红军筹款任务的取消和战争频繁加剧而逐步成为根据地财政的重要来源,根据地农民为保卫胜利果实而踊跃交纳农业税,有力地支持了革命战争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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