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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497页(311字)

闽浙皖赣苏区第一部刑法。1931年5月19日,由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政府发布,分总则、分则两编,共36章149条。总则中说明,在中央未颁布刑律之前,本律有绝对的效力。并规定了不为罪、未遂罪、累犯罪、俱发罪、共犯罪概念,刑名、宥减、自首、酌减、加减刑、假释、时效、时例等刑罚运用。分别规定了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罪、伪证及诬告罪、放火决水及妨碍水利罪、危险物罪、妨害交通罪、伪造货币罪、伪造公文及印文罪、伪造度量衡罪、鸦片烟罪、赌博罪、奸淫罪、妨害饮用水罪、妨害卫生罪、杀伤罪、堕胎罪、遗弃罪、窃盗及强盗罪、诈欺取财罪、毁弃损坏罪、私擅逮捕监禁罪、骚扰罪等刑事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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