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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497页(269字)

闽浙皖赣苏区税法之一。1932年4月8日,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颁行。共9条。主要内容规定:凡赣东北苏区的农民种有土地者,均须缴纳土地税。全家收谷总数达5石以上者始征土地税。累进税率为10石内征税谷5升;10石以后,每增收10石(含10石)增征2升;70石以上至150石征18升;每家全年收谷总数以某家全年上田亩收获4石2斗、中田3石5斗、下田2石5斗为标准计算。土地税十分之二留地方为经费,十分之八由各村代省保管备用。同时,对红军等免征对象和灾害减免,旱地征税折算及税率,也都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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