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鄂赣苏区反富农斗争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584页(1081字)
1931年,为贯彻王明“左”倾教条主义在土地革命问题上的错误,湘鄂赣苏区在重新分配土地的运动中,开展了“反富农的斗争”。这次重新分配土地,完全按照1931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共产国际远东局共同制订的《土地法草案》的规定,贯彻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错误政策。开始,有的地方对地主不分土地,但给地主家属分了土地;富农不但分了土地,而且不少地方分了好地。1931年7月,中共湘鄂赣省委成立后,中共中央巡视员黄火青向省委提出重新分配土地问题。省委书记李宗白等认为,重分土地在湘鄂赣已成为老生常谈,不如提出收回地主家属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没收富农好的土地,给以坏的土地,得到黄的赞同。随即在反富农斗争中,作出了3条新规定:一、富农有劳动力者分配土地,无劳动力者分配三分之一的土地;二、富农的房屋,根据贫农耕种的方便,斟酌更换;三、对富农剩余的生产工具,实行部分没收。同年8月,中共湘鄂赣省委第一次执委扩大会议正式决议,收回已分给地主豪绅家属的土地,没收富农好的和剩余的土地以及生产工具;富农按劳动力分配土地;雇农、贫农、中农和红军士兵及其家属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9月,湘鄂赣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规定,对富农的土地、剩余的耕牛、农具等一律没收,分给坏的土地;对富农的房屋,为便利雇农、贫农、中农、工人、红军及其家属耕种,得令富农移居。随后,湘鄂赣省苏维埃政府和湘鄂赣省苏维埃政府鄂东南办事处,还作出了《反富农斗争决议案》,规定剥夺富农的公民权利,不准富农参加苏维埃政权,不准富农加入各种革命团体,富农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会时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没收富农好土地,分配坏土地;没收富农剩余的耕牛、农具、肥料;没收富农好的房屋,分给坏房屋;驱逐富农出各级指导机关;扩大反富农斗争宣传,使每个贫苦工农积极参加反富农斗争;村苏维埃政府宣布富农罪恶,公布富农名单;没收富农一切武器;无反动表现的富农教师,准其教书,但须监视其言行;富农子弟只准到初小、高小读书,但须交付学费等。因此,从1931年下半年起,湘鄂赣苏区的反富农斗争进入高潮。在高潮中,有的地方甚至贴出“杀尽富农”的标语;有的任意捉拿富农要钱;有的没收富农所有财产,不分配富农土地;有的地方任意降低富农的标准,认为稍有一点钱存放在家里的(如卖猪卖麻所得)就是富农,使许多中农被划为富农。湘鄂赣苏区的反富农斗争,到1932年冬基本结束。但紧接着又和这年冬开始的查田运动结合起来,直到1933年冬第五次反“围剿”开始后才真正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