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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鄂赣苏区分耕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584页(666字)

湘鄂赣边苏区党组织在土地革命初期对土地分配后农民的耕作方式的另一种试验和探索。1927年下半年,湘鄂赣边苏区的党组织对土地分配后农民的耕种方式有不同的意见,一部分人主张共耕制,一部分人主张分耕制。1928年,中共湘鄂赣边特委在既无经验又无土地法可循的情况下,分别进行共耕制和分耕制的试验。分耕制的具体内容是:由苏维埃政府没收一切土地,调查土地和人口的多少,然后按劳动力或4岁以上人口数分配土地,分别归每户农民自己耕种,所得农产品除向政府缴纳10%~20%的农业税外,其余归农民所有。这种办法,先后在平江、浏阳、修水、铜鼓、万载等县部分地区试行。其结果,虽然较多的农民满意,但仍有问题:一、没收一切土地平均分配,侵犯了自耕农的利益,使自耕农反对土地革命,破坏了农民群众反豪绅地主的革命战线;二、在苏维埃政权还不公开的情况下,农民分得的土地无法保障,在平江出现了农民分田土豪得租的现象;三、土地存在肥瘠、远近的不同情况,难以平均分配,容易发生纠纷等。湘鄂赣边苏区土地革命初期实行共耕制和分耕制,都出现了不少问题。1929年春耕紧迫时,为了不使土地荒芜,中共湘鄂赣边特委又制定了春耕条例,作为解决土地问题、稳定边区农业生产的临时办法。它的内容是:原自耕农的土地仍归自耕农耕种,地主租给佃农的土地仍归佃农耕种,没收反革命分子及公共的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耕种。其缺点是:佃农得益较多,雇农得益较少,没有触及封建的土地关系等。但这些试验和临时措施,都为后来湘鄂赣苏区的土地革命积累了重要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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