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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鄂赣苏区共耕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583页(1187字)

湘鄂赣边苏区党组织在土地革命初期对土地分配后的农民的耕作方式的一种试验和探索。共耕制于1927年秋秋收暴动后至1928年初首先在湖南醴陵试行。《布尔塞维克》杂志第26期刊登《醴陵的农民暴动》通信,对此作了报道:“凡属田地一概没收,土豪劣绅及反动派的家产一概没收,分给农民,实行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如只、肥料、犁具、一概归公。凡属农协的会员,无论到那一家都有饭吃,有衣穿,有床铺可睡”。“如杀一只猪,其肉则分配给该地民众。”土地耕种,成立耕作委员会领导生产,规定:“六点钟鸣炮,六时半起床工作,至八时半打鼓吃早饭,九时工作,至十二时吃午饭,一时工作,至五时。”还规定了纪律:“若某人无故怠惰,或违反命令,不接受指挥,由该小组会议提出报告耕作委员会,严下警告。再不接受或不改变态度,则开除饭籍,就是不准吃饭。并且将其家中所有一切没收归公,对其人处以严刑。”通信认为,这样做可以“打破私有观念”。如实行分耕,则有害处,因为“在分耕制度下,私有制度难以废除,并且各人怀有彼穷我富的思想,因此,一切坏现象如偷盗强夺,又要继续。”对此做法,中共湖南省委于1928年3月在《醴陵暴动的经过报告》中表示赞同,认为:“共同生产共同消费为最好形式。”并指示中共湘鄂赣边特委在边区推行。湘鄂赣边苏区一些地方的党组织对此也有不同的意见,一部分人赞成共耕制,一部分人赞成分耕制。1928年,中共湘鄂赣边特委在既无经验又无土地法可循的情况下,在边境的平江、浏阳等县部分地区加以试行。共耕制的具体内容为:由苏维埃政府没收一切土地,调查土地人口情况,以乡为单位,将土地划为若干块,将劳动者分为若干组,每组在指定的土地上共同耕作,每组劳力10至15人,设组长1人,在乡苏维埃政府之下,设共耕委员会,指挥各组长,并监督指导耕作。农产品由乡苏维埃政府实行共同分配。这种办法在平江黄金洞、浏阳一区试行后都失败了。因为:一、没收一切土地,引起自耕农不满,不利于团结中农;二、农民不愿共同耕种,以致发生怠工现象,使农业产量减少,甚至出现荒田现象;三、在战争环境下,敌人经常骚扰,共耕也难于实行。1930年1月28日,中共湘鄂赣边特委针对中共湖南省委的不应唾骂共耕制的批评,在给湖南省委的报告中,明确表示了共耕制的错误,提出了四点不宜实行共耕制的理由,并指出共耕制是从前中共湘东特委几个小资产阶级领导人的理想主义,不是农民的真正要求。1929年,中共湘鄂赣边特委还制定春耕条例,作为解决土地问题的临时办法。内容是:原自耕农的土地仍归自耕农耕种,地主租给佃农的土地仍归佃农耕种,没收反革命分子及公共的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耕种。缺点是:佃农得益较多,雇农得益较少,没有触及封建的土地关系等,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但它为湘鄂赣边苏区土地革命的全面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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