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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755页(798字)

1934年12月1日湘鄂川黔省革命委员会主席贺、副主席夏曦、朱长清发布。条例认真吸收了各老苏区土地革命的经验,共分5个部分34条。主要内容为:一、豪绅、地主、军阀、官僚、大私有者的土地、房屋、财产、用具一律没收(但地主兼商人的,其商业及与商业相连的店铺住房财产等不没收)。二、祠堂、庙宇、公堂、会社的土地、房屋、财产、用具一律没收。三、富农的土地应该没收(但富农兼商人的,其商业及与商业相连的店铺住房财产不没收)。四、凡是雇农贫农及农村工人苦力须一律平均分配土地;中农的土地是否拿出来与雇农贫农一律平分,以中农群众自己的意见来决定;如中农群众中多数愿意平分,即使有少数不愿意,应即实行平分,如中农群众中多数愿意保留原有土地,不愿意平分,不实行平分;少数愿意平分者,仍应给少数人平分的权利。五、乡村工人苦力的家属须一律平均分配土地,工人家庭是富农和地主者,工人本身及其妻子依工人成份分得土地,但家庭中其他人照地主或富农成份处理。六、农村及小市镇独立生产者、医生、小学教师等失业者,应分配土地(农村工人、独立生产者、小学教师、医生等人中兼有小块土地,因乡村不能生活,而将其小块土地出租,并非依此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应分配土地,不得当地主看待)。七、以乡为单位分配土地。八、雇农、贫农、中农、农村工人、失业独立生产者,按人口将以土地好歹均匀,多少均匀去分配。但中农以自愿为原则。九、富农分坏田;豪绅地主及其家属不得分配土地。十、凡经平分的土地,发给土地所有证,确立土地所有权。但分配不彻底的地方,应即进行查田运动来彻底解决。十一、土地分配后可以租借,可以买卖但不能租借给地主家属等。这个条例仍贯彻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错误方针,同时对中农的土地也同意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即使有少数中农不愿意也规定应进行平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中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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