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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苏区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815页(511字)

1935年陕甘省苏维埃政府参照中央政府有关土地法规结合陕甘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土地政策之一。共9个部分。当时,陕甘苏区在土地斗争中,关于决定阶级与某些分子的土地财产的处置方面,发生了许多错误,妨害了阶级路线的正确实行与土地问题的彻底解决。为广泛地发动群众正确开展农村中的阶级斗争,本决定作了许多明确的规定,统一了“决定阶级的标准”,解决了豪绅、地主兼商人,游民无产者,宗教职业者,红军战士中地主富农阶级出身者,革命前去当白军团丁的分子及家属,逃跑的群众,反革命分子等8类人员的土地、财产的没收、分配等问题。指出:1.决定阶级依人们在生产关系上所处的地位与剥削关系及生活情形为主要标准;2.豪绅的财产土地全部没收;3.地主兼商人的土地及与土地相连的房屋财产没收,其商业及与商业相连的店铺住房等不没收,小商人(自己经营或雇一二个店员)兼有小部分土地剥削,而不占每年总收入重要部分或主要部分的,商业部分、土地均不没收;4.游民无产者中不反对苏维埃政权及愿意自己耕种土地者均有分得土地之权;5.宗教职业者不得分得土地;6.红军战士中地主富农阶级出生者及家属均有分得土地之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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