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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改变富农策略给各级共产党与苏维埃的指示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820页(1041字)

1936年4月4日中共西北中央局、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联合发出。指示指出:自从党中央及中央政府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命令与陕北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颁布后,使陕甘苏区的土地一般得到了正确的解决。“但在执行中,在许多地方,又发生了许多新的严重问题与偏向”,主要表现在:一、有些边远的地方(如米西、吴堡、靖边)过“左”的错误,还没有能一般的纠正过来,甚至还有个别的坚持过去的错误。二、有不少地方(如安塞、子长)把某些真正的豪绅地主,改为富农,富农改为中农,而过去真正被错误划定为豪绅地主富农的中贫农,却没有纠正,有些地方在改正成份时,显示出脱离群众的倾向,不通过群众也不经过一定的组织,只由某些机关工作人员私人去改,引起个别地方群众的不满。三、有些地方(如延长、安定),由于当地一部分领导干部,没有清楚地正确地理解决定的精神,没有在群众中深入传达,某些地富分子曲解决定,散布“过去一切都错了”的谣言,要求翻案,收回他们原来的土地牲畜财产。有些干部缺乏警觉,认识模糊;有的干部惊慌失措,企图单纯用行政手段来镇压;还有个别坏人,作地富的应声虫。指示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斗争进行一次详细的讨论,开展必要的思想斗争,对政策给予清楚正确的解释。对于翻案的或改正成份的分子,采取以下具体办法:一、依照过去政策处理了的富农,仍属有效,不能翻案,已翻案而从群众手中收回土地、窑洞、牲畜等的富农,应立即退还给群众。二、在还没有分配土地的地区,分地时应坚持执行中央对富农新的路线。三、对积极进行破坏苏维埃法令的豪绅地主,应该予以严厉镇压;对积极进行破坏苏维埃法令而企图翻案的富农,应在广大群众面前彻底揭穿之,必要时实行公审,以教育群众,但须严防采取单纯的行政手段的过“左”办法。四、正确地彻底地改正过去错误的成份,还是目前许多地方的重要工作,在改正后,土地牲畜等,可由□□公地或没收来而未经分配的土地牲畜,按其成份尽量补偿,但不得再从群众手中抽出。五、纠正成份,一定要经过支部会乡苏主席团或代表会贫农团等会议讨论,本村群众会通过,经区苏土地科批准后,才作有效。一切过去由私人更改而未经群众会通过的,概作无效,应该重新审查通过。六、中农过去自动欢送出来的土地窑洞,已经分配了的,亦不应退还,党与苏维埃应向他们做充分的解释。指示还说:要正确纠正发生的偏向,彻底解决土地问题,不使一个贫苦工农错定为地主富农,也不使一个地主富农假称贫苦工农。这是一份要求各级党和苏维埃政府正确执行改变富农策略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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