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ft,William Howard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633页(3751字)

生于1857年,卒于1930年。律师、美国第26任总统(1909~1913)、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首席大法官(1921~1930)。塔夫脱·威廉姆·霍华德在美国法律史上具有特殊地位:他是唯一一个既担任过美国总统,又担任过首席大法官的人。虽然他最为后人所称道的是他为联邦司法机构改革所付出的卓越努力,但其对美国法律作出的贡献同样也不容忽视。遗憾的是,从20世纪30年代初起,在罗斯福新政(New Deal)的冲击下,塔夫脱的法律和司法价值观影响日渐式微。

1857年9月15日,塔夫脱出生于俄亥俄州的辛辛那提。1878年毕业于耶鲁大学,后就读于辛辛那提大学法学院,之后取得律师执照。塔夫脱大半生都担任公职,曾任美国联邦副总检察长(solicitor general),1892年被本杰明·哈里森(Benjamin Harrison)总统任命为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在其任内就以作为工业产权(property)的保护者和劳工(labor)组织运动的反对者而声名鹊起。此后,塔夫脱担任了菲律宾委员会(the Philippine Commission)主席。1904年,塔夫脱被西奥多·罗斯福总统(Theodore Roosevelt)委任为战争部长(secretary of war),并于1908年作为罗斯福总统亲手挑选的接班人入驻白宫。虽是在职总统,塔夫脱却在1912年三方角逐总统大选中落败。首席大法官爱德华·华尔特(Edward White)死后,瓦伦·G.哈定总统(Warren G.Harding)于1921年6月30日委任塔夫脱为首席大法官,同日,参议院通过其提名。

塔夫脱对美国法律的主要贡献当属其推进的联邦法院(court)行政管理改革。他成功地游说国会通过了《1922年9月14日司法改革法》(the Judicial Reform Act of 14 September 1922)。该法创立了联邦法官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9名联邦巡回法院高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组成,会议有权调整联邦区域的设置,以满足对联邦法院的需求。不仅如此,该法还要求联席会议对联邦法院的业务进行一年一度的调查并向国会提出深化司法改革的建议。通过这些改革,高级法官和国会得以更好地掌握信息,联邦法院的行政管理也得到了改进,联邦法院的灵活性、责任性和反应能力也大大增强。

塔夫脱在司法改革方面的另一主要贡献是《1925年司法机构法》(the Judicial Act of 1925),俗称法官法案(the Judges’Bill)。根据法官法案,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调卷令(the writ of certiorari)来调整自己的受案量。调卷令赋予最高法院广泛的权力,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形下听取或拒绝受理案件。这在当时被视为是一项重大改革,最高法院具有的这种在特定情况下挑选其关注的案件的权力也被证明是其得以面对和处理重大宪法问题的关键。

塔夫脱深信真诚友好的人际关系对于调和法官在判决时的分歧至关重要。塔夫脱任首席大法官期间,法官之间关系融洽,这要首先归功于塔夫脱的个人魅力和说服力。联邦最高法院大楼本身则是塔夫脱作为一名卓越的司法游说家的有力证明。起先,最高法院设在一个空间极为狭窄的楼里,塔夫脱大为苦恼,因此他游说国会为最高法院另外建一座楼:这座位于首都的大理石司法宫殿成为威廉姆·霍华德·塔夫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职生涯的献礼。

塔夫脱在司法改革和司法行政方面声誉甚隆,与此相比,他在司法原则问题(doctrinal issues)上则是相形见绌。塔夫脱深受19世纪晚期传统法律文化影响,认为法官的作用在于保护私有财产免受政府不当干扰、维持法律和秩序。在首席大法官的8年任期内,他为法院起草了249件法官意见书,20次提出异议意见,仅在4个案件中提出书面异议。但由于司法自由主义的兴起(judicial liberalism),塔夫脱的意见在20世纪基本上就失去了影响。尽管如此,塔夫脱的一些判决仍然值得关注,这些判决对于我们了解塔夫脱和早期的司法行为概念和法律价值观仍具有重要意义。塔夫脱作出的第一个多数判决是在威廉特·特罗克斯诉科雷根(William Truax v.Corrigan,1921)案中。该案涉及亚利桑那州的一项立法是否有权对州法院在劳资纠纷案件中发布禁令(injunction)进行限制。塔夫脱的多数意见认为对劳资纠纷案件中发布禁令的限制,剥夺了为劳工鼓动者纠察活动所困扰的财产所有人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和法律上的平等保护权利(equal protections of law),因此该立法违宪。这一意见体现了塔夫脱长期以来对劳工运动的怀疑态度,也体现了他的理念:联邦和州司法机关的关键作用在于保护私有财产。对工作场所规定(workplace regulations)的怀疑态度还进一步体现在第二起童工案件,即J.W.贝利诉德瑞希尔家具公司(J.W.Bailey v.Drexel Furniture Company,1922)案。该案涉及主要劳动税法(the chief labor tax law)。塔夫脱领导下的最高法院认为该法滥用了联邦征税权,对私有财产权构成威胁,同时也威胁到各州在适当情况下管制商业的权力,因此取消了该法。

尽管如此,在必要的时候塔夫脱还是支持国会根据商务条款(the commerce clause)享有的制定合理法律管理国民经济的权力。在斯泰佛诉华莱士(Stafford v.Wallace,1922)案中,塔夫脱对商务条款做了宽泛的解释,认定《1921年屠宰加工及畜牧管理法》(the Packers and Stockyards Act of 1921)合宪,并判定国会有权管理畜牧业。这一判决具有深远意义,其后的许多判决都赋予国会几乎不受限制的通过联邦宪法商务条款管理国民经济的权力。

在阿金斯诉哥伦比亚特区儿童医院(Adkins v.Children’s Hospital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1923)案中,塔夫脱针对多数法官意见发表了其为数不多的书面异议之一。该案中多数法官的意见认为,关于妇女最低薪金的联邦规定违反了“缔约自由”而判决取消该法。

塔夫脱认为其作出的最为重要的判决是其在梅尔斯诉美国(Myers v.United States,1926)案中的多数意见。该案涉及总统的免职权(oowers of removal)。塔夫脱和多数法官均判定总统有权免除在联邦政府行政部门任职的任何人的职务,无须征询参议院,也无须参议院同意,且这一免职权并不违背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的宪法根本原则。这一多数判决无疑深受塔夫脱此前曾担任总统经历的影响,梅尔斯诉美国案也由此解决了这一宪法疑难问题。

鉴于塔夫脱为人和作为法官的保守作风,他倾向于刑法的严格执法,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一价值观体现在他在欧姆斯泰德诉美国(Olmstead v.U.S.,1928)案中的多数意见。该案涉及联邦政府进行的电话窃听是否合法的问题。反对者认为电话窃听活动违反了根据宪法第四修正案享有的免受不合理搜查及扣押(search and seizure)的权利。但塔夫脱和多数法官均不同意这一观点。他们严格地作出判定:电话窃听口头谈话与进入建筑物、开启信封不具有可比性。因此,被告根据宪法第四修正案享有的权利未被侵犯。

塔夫脱不仅给美国法律留下了一个实实在在的标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楼,与此同时,他也在联邦司法机构上打下了烙印。例如,赋予最高法院充分的受案裁量权的1925年法官法案。塔夫脱的法官意见未能对20世纪的司法理念产生重大影响,但他的宽容、魅力、组织能力、政治敏锐性则足以为后世首席大法官的榜样,更成为评价后世首席大法官的标准。

【参见“Presidency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总统)”】

Alpheus Thomas Mason,William Howard Taft:Chief Justice,1964.Henry F.Pringle,The Life and Times of William Howard Taft,1939,reprint,1986.

——Thomas C.Mac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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