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634页(2061字)

主权国家可出于公共目的通过征收权(eminent domain)的行使征用私人财产(property)。这一权力的存在已有数百年之久。而在美国独立之前,向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进行补偿已经成为惯例。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the Fifth Amend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中规定,“未经正当补偿(just compensation),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均不得被征用为公共使用”,就体现了这一做法。这一规定原本仅适用于联邦政府,但在芝加哥布灵顿与昆西铁路公司诉芝加哥市(Chicago,Burlington & Quincy Railroad Co.v.City of Chicago,1897)案中,法院判决根据1868年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的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各州。各州宪法也含有类似的规定。

正当补偿被界定为所征用财产(包括土地、私人物品及无形权利)的市场价格。但正常补偿不等于完全补偿(full compensation),因为大多数财产所有人都是根据营业用途来定制财产或者对其家园怀有强烈的情感寄托。迁徙也多会造成巨额费用及营业的中断。征用时对公共使用(public use)这一要件的要求,使得征收权的行使只能局限在政府的正当需要迫使其行使征用权的情形。这可避免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粗暴地征用个人财产,同时减少未补偿的损失。在夏威夷住宅局诉米基夫(Hawaii Housing Authority v.Midkiff,1984)案中,最高法院将公共使用等同于政府的管理规定应推进公共健康、安全、福利这一一般宪法标准,实际上取消了对公共使用的要件要求。这使得可能为了某些私人企业的利益而行使征收权,只要能够证明存在一定的公共利益。

在庞培利诉绿湾公司(Pumpelly v.Green Bay Co.,1871)案中,最高法院判定被公共水库永久性淹没的私有土地构成征收权的行使,尽管土地所有人不曾被剥夺所有权。与此类似地,在宾夕法尼亚煤公司诉玛洪(Pennsylvania Coal Co.v.Mahon,1922)一案中,奥列佛·温德尔·霍姆斯法官(Justice Oliver Wendell Holmes)认为如果法规规定显属不合理,法规的实施也可以构成征用。并由此开始了关于何谓管制性征用(regulatory taking)的争论。

最高法院在洛瑞特诉读稿机曼哈顿有线电视公司(Loretto v.Teleprompter Manhattan CATV Corp.,1982)案中,判决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构成征用,在卢卡斯诉南卡罗来州海岸理事会(Lucas v.South Carolina Coastal Council,1992)案中则判决:如果法规剥夺对土地的各种经济利用,则法规本身构成征用。除了这些相对清晰的情况,在佩恩中央运输公司诉纽约市(Penn Central Trans.Co.v.City of New York,1978)案中,法院还使用了一种综合检验标准(balancing test),这一标准考虑的因素包括法规的性质、法规对财产所有人的经济影响、财产所有人是否具有投资期望(investment-backed expectations)、投资期望是否落空。

自佩恩中央运输公司诉纽约市案采用上述标准后,围绕这一标准也衍生出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包括这些标准应适用于原告的全部财产还是部分较不相干的财产(some less “relevant parcel”);财产权是依各州的普通法(common law)和成文法而产生的,成文法是否可以对财产权进行修改以排除征用索赔请求权;投资期望与财产的关系是不是一种无法解脱的逻辑怪圈。已有一些州制定了私有财产权利法,规定如果政府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导致了财产价值的降低,就应该进行补偿。但除非最高法院对财产权利进行全面定义,否则管制性征用问题的争论势必难以得到解决。

【参见“Constitution,United States(美国宪法)”、“Sovereignty(主权)”】

Richard A.Epstein,Takings: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1985.Steven J.Eagle,Regulatory Takings,2d ed.,2001.

——Steven J.Ea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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