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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8页(611字)

当代市场经济国家较普遍地实行的一种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制度。它根据各级政府的职能和事权范围,划分分属于它们的税种税源,并据此确定各自的税权、税制和税务机关以及协调它们之间的财政收支关系。作为财政体制的分税制,大体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①科学地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分工、事权范围;②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各自财政收入的范围;③按照规范的因素法核定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量,相应地核定地方财政应得的收入量;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预算分开,税收征管机构分设,各收各的税;⑤中央财政集中全国财政收入的大部分,除满足本级的支出外,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对地方政府给予财力支持。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分税制有两种类型,即完全分税制(也称彻底分税制)和不完全分税制(又叫不彻底分税制)。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共享税,完全的分税制只有中央税和地方税,不完全的分税制则除了中央税、地方税之外还有共享税。1994年中国实行的分税制是一种不完全的分税制,如主要税种增值税即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共享税的分配上,采取的不是附加式(正税归中央政府,附加税归地方政府)和分征式(同一种税,中央与地方各按一定的税率分别征收),而是分成式,即对同一税种,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比如增值税75%归中央,25%分给地方,由中央(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后将地方应得的部分划拨给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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