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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职能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9页(448字)

国家财政客观上具有的功能或作用。一般认为财政具有三大职能,即分配职能、经济调节职能和社会职能。财政是一种分配关系,所以分配职能是财政的最基本的或本原性功能,它通过分配(筹集资金职能和供应资金职能)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经济调节职能指在分配职能的基础上,或者说通过分配财政具有的调控经济运行的能力,包括调节经济总量和调节经济结构。前者是指通过财政分配,主要利用财政“自动稳定器”和自觉调节,改变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关系,促进经济稳定运行。后者是指通过财政分配,矫正经济资源配置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合理化。社会职能可以细分为社会稳定职能和社会协调职能。社会稳定职能也称公平职能,指财政具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结构,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能力,这是财政社会职能的主要内容。社会协调职能指财政具有的促进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协调发展的能力。该职能的存在,使财政可以为国家管理、国防安全、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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