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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3页(431字)

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为前提,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商品流转额是指在商品交换(买进和卖出)过程中发生的交易额。对卖方来说,具体表现为商品销售额;对买方来说,则是购进商品支付额。对商品流转额征税,既可以卖方实现的销售收入额为课税对象,也可以买方发生的购进支付额为课税对象。非商品流转额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向社会提供的交通运输、邮政电讯、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娱乐与服务等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收入额。对非商品流转额征税,一般都以提供劳务方发生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此外,流转税既可以全部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又可以部分流转额为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流转税大部采用从价计征方式,但有时也采取从量计征方式。从价计征的流转税,采用比例税率征税;从量计征的流转税,采用定额税率征税。其纳税环节包括全环节征税和特定环节征税两种。中国1994年起实行的税制中属于流转税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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