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通知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80页(305字)

一家银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应开证行要求,在收到信用证后准确迅速地通知给受益人。通知行采用“信用证通知书”、“修改通知书”等固定格式信函连同信用证正本交给受益人。通知行的具体责任有两方面:①验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即签字或密押必须是准确无误的;②及时澄清疑点,即在收到不完整或不清楚的信用证时,一方面可向受益人作“仅供参考”的预先通知,另一方面应立即向开证行电报查询。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立即同贸易合同核对,审查各项条款是否相符。若发现不符又难以执行时则应与合同对方联系,要求修改信用证的有关条款。通知行负责通知但并无必须议付该受益人所提示的出口单据的义务。

上一篇:流动银行 下一篇:电话银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