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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2页(364字)

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时,对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私营经济组织、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资合资企业在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房屋中承受房产的,都属于契税的征收对象。根据税法规定,买契税按买价的6%征收;典契税按典价的3%征收;赠与契税按房屋现值价格的6%征收;交换房屋,双方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价格不相等的,超过部分按买契税征收。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的,减半征收契税。土地房屋的产权鉴定是征收契税的先决条件。只有确认产权合法后,方能办理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和继承等产权合法转让手续。土地房屋承受人必须有合法的产权来源事实才能取得产权。遇产权纠纷时,征税机关一般不办理纳税手续,待纠纷解决后,方能办理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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