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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11页(358字)

法律赋予产业活动中和科学、文学及艺术领域中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工业产权与着作权(亦称“版权”(opyright))的统称。工业产权保护可追溯至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规》,其国际性保护始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保护最早为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界定了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范围,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者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中的发明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产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及时间性三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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