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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0页(742字)

日本的中央银行。创建于明治15年(1882年)6月。日本银行总行位于东京,有18个职能机构,在全国有33个分行及12个事务所。日本银行设正、副总裁,由内阁任命,任期5年;理事由总裁推荐,大藏大臣任命,任期4年;监事由大藏大臣任命,任期4年;参事由大藏大臣任命,任期2年。日本银行资本金为1亿日元,55%为政府出资,其余为民间出资。政府对日本银行有监督权、高级职员的任免权、监督命令权、业务方面的许可权。另外,银行法改商业金融中心为产业金融,并在发行制度上规定采用最高发行额伸缩限制制度为长久的制度。第二次大战后,日本又曾两次修改其银行法。1949年6月那次修改进一步提高了日本银行的自主性,在银行内部设立了政策委员会,作为金融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

作为日本银行决策机构,政策委员会是个极其重要的部门。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即日本银行总裁(有表决权)、大藏省代表1人和经济企划厅代表1人(没有表决权)、城市银行有经验和见识者1人(有表决权)、地方银行有经验和见识者1人(有表决权)、工商业有经验和见识者1人(有表决权)、农业有经验和见识者1人(有表决权)。议长由有表决权的委员5人互选,一般均选日本银行总裁为议长。委员由国会通过后内阁任命,任期4年。委员会的职能共有10项,其中主要有:规定经营日本银行业务的基本方针;规定、变更再贴现利率和贷款利率;规定、变更再贴现票据的种类、条件及贷款担保的种类、条件和金额等。

执行机构则是日本银行本身。日本银行的基本职能与其他国家中央银行一样: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并经营国际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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