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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兑换残缺人民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64页(253字)

残缺程度符合兑换标准的人民币。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了兑换标准:①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向银行营业机构全额兑换:票面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样连接者;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②票面残缺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银行营业机构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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