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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业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80页(894字)

各家银行为各单位和个人办理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等经济往来所引起的货币资金收付结算的业务。目前银行办理的结算业务,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电、信汇)、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以及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不同业务的需要分别选用。从资金收付划转上看,又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现金结算是以现金直接进行收付的一种货币结算业务;转账结算是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收款账户的一种结算业务。

在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时期,50年代学习原苏联经验产生了中国成套的结算方式,主要有:同城结算是支票、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异地结算是电信拨(汇兑)结算,托收承付结算,信用证结算。

实行改革开放后,对结算方式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地区试办了限额结算,1984年恢复了票汇,1985年开办了商业汇票,推广了收购农副产品定额支票,1980年增设了委托收款结算方式。1988年8月,国务院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对银行结算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改革,从1989年4月1日起废止了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保付支票、信用证、省内限额结算方式,同年废止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通过简化合并,确立了以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简称“三票一卡”)为核心的新的支付结算体系,保留和改进了汇兑结算和委托收款结算,新的结算种类中,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定额支票(实行“票据法”之后还增加了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汇兑和委托收款根据划款的方式分别分为邮寄和电划两种。为帮助承担为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任务较多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收回货款,从1990年4月1日起又恢复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种类通用性、灵活性较强,基本满足了各种款项支付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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