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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81页(748字)

进口商的开户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在出口商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条款中所规定单据的前提下,开证行以书面承诺保证付款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特点有:①开证行负有第一次的付款责任。②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③信用证只处理单据而非贸易。

信用证有许多种类,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见票信用证;以开证行对信用证所负的责任划分,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以付款时间划分,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以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力是否可转让划分,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中国使用信用证是从1953年开始的,其基本做法与国际信用证完全不同。付款单位申请办理信用证时,需向开户银行提交邮寄或电寄信用证委托书,付款单位把款项预先全额交存银行作为保证金,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知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付款单位结算货款。因付款单位要全额交存保证金,占用企业的资金,且手续繁琐,于1989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为防止和抑制企业间的货款拖欠,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在借鉴国际贸易信用证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于1997年形成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国内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为简化操作手续,取消了承兑、受益人开户银行以外银行议付和付款赎单等国际通用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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