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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结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81页(458字)

银行按照购货单位的申请,签发限额结算凭证给其在限额内办理转账结算的方式。此方式是70年代中期,中国广大基层银行的会计结算人员,在实践中摸索出的便于农村购买生产资料的一种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银行或信用社根据购货单位申请需要使用的限额,从其账户中提存保证金,然后签发限额结算凭证,交购货单位持往县城的销货单位在限额内购货,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按实际购货金额结算,购货单位开户银行或信用社冲销保证金户,并将剩余限额退还购货单位。限额结算方式的主要特点:①有使用地点、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②人到钱到,迅速及时,节省劳力;③余款退回,钱货两清。197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部分省、市、县分支行参加的农村结算座谈会,交流、推广了限额结算办法的经验,并决定扩大该结算办法的使用范围,除生产队购买生产资料外,还可用于社队企业等单位购买工业原料等。198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在试点的基础上,下发办法和手续,并决定在全国推行。随着银行结算改革和发展,将限额结算改为银行汇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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