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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凭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82页(651字)

收、付款单位与银行凭以办理转账结算和进行相应会计核算的书面凭据。它反映结算业务的性质、内容、金额等,是结算业务合法成立的依据。各种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核算内容和程序不同,其采用的结算凭证不同,但各种结算凭证具有的一般要素:凭证名称;凭证签发日期;收、付款单位名称与账号;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名称;结算金额;结算业务内容摘要;凭证联次及用途;单位及负责人印章等。

包括票据在内的广义的结算凭证有: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定额银行本票,不定额银行本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定额支票;汇兑凭证,托收承付凭证,委托收款凭证以及信用卡业务结算凭证等。现行结算办法中涉及的结算凭证仅指汇兑凭证、托收承付凭证、委托收款凭证及信用卡业务结算凭证。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各家银行总行组织订货和管理;银行本票、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组织各商业银行订货和管理;汇兑凭证、托收承付凭证和委托收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由各行负责印制和管理;信用卡业务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银行总行负责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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