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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金额起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82页(287字)

结算办法中规定的采用某种转账结算方式所要求的最低结算金额。恰当地规定结算金额起点,对于便利单位的零星支付,执行现金管理和做好转账结算具有重要意义。若结算金额起点定得过高,单位间使用现金结算则会相应增加,各单位现金库存相应增大,不能达到节约现金使用的目的;若结算金额起点定得过低,则对单位零星支付带来不便,使银行转账结算业务过于频繁,不但增加银行工作负担,而且会削弱银行对大额结算的监督力度。现行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人民币,为便于商业银行改进结算服务,扩大转账结算,其他结算方式均未规定结算金额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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