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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83页(542字)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权利,与票据具有不可分离性。票据权利的发生以作成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转让以交付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持票人只有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取得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①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得享有票据权利。②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给付票据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相对应的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是不同的,前者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是持票人的第一次权利。因这种权利不需要以其他条件的成立为前提,故理论上称为主票据权利。后者是指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或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持票人的第二次权利。这种权利因必须具备一些法定条件,诸如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保全票据权利等,故理论上称为次票据权利。追索权实际上是为弥补付款请求权不足而设立的,是对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对切实保障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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