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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国库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99页(292字)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次年初,大清银行改组成中国银行。1913年4月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中国银行则例三十条,明确中国银行为中央银行。1914年交通银行修改章程,除原有经理“四政”(轮、路、电、邮)以外,并代理国库。因此,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代理国库。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1928年成立中央银行,于是改由中央银行代理国库,负责国库出纳事宜。1938年6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公库法”,并于1939年10月正式实行。国民政府的公库组织,即中央政府的公库叫国库,各省所设的公库叫省库,各县(市)所设的公库叫县库或市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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