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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08页(1039字)

中国的中央银行法。是稳定币值、加强金融监管、完善和加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保障金融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的一部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共八章五十一条。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职能、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规范,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该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的任免程序、职权,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设置,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等作了较详尽的规定。规定人民币为中国的法定货币;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印制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禁止一切与伪造、变造、非法印刷人民币有关的非法活动。

该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从事的具体业务:主要包括货币政策工具、经理国库、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提供清算便利等;同时,严格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对政府财政透支、向政府提供贷款及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该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督管理方面的权利,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并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稽核、检查、监督。

该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润分配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等。

该法针对伪造、变造、非法印刷人民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提供贷款或者担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法通过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其独立行使货币政策的权力,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体现了改革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体系,完善货币政策操作系统的内容,对于向财政透支和向财政贷款有了更为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强化了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的措施,突出了违法必究的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央银行改革及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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