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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银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09页(671字)

日本国家的中央银行法。于1942年颁布,先后数次进行修订。该法明确日本银行为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为法人,资本金为1亿日元,分为100万股,每股金额100日元。政府认购资本金的55%,其余由民间认购。日本银行的基本职能是通过调节货币,调整金融建立合理的信用制度以稳定通货,稳定物价,保证国民生活安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该法规定日本银行的决策机构是政策委员会。它由日本银行总裁、大藏省代表,经济企划厅代表、城市银行、地方银行、工商业界和农业界各选任委员1人,共计7人组成。成员须经参、众两院同意后,由内阁任命。任期四年。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日本银行总裁担任,政府代表无表决权。政策委员会的任务是指导日本银行业务,调节货币和信用,制定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货币政策,并予以监督。政策委员会的决策必须取得有表决权的半数委员通过方能生效。并规定日本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它的业务范围包括: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和其他票据的贴现;以票据、公债和其他有价证券、生金银或商品为担保的贷款、存款;国内汇兑;买卖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和其他票据、公债和其他债券;买卖生金银;票据的托收、保管和上述业务的附带业务。另外,日本银行有权确定标准贴现利率、标准贷款利率,对政府办理无担保贷款,办理公债的应募或承销,从事外汇买卖,代理国库,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日本银行法》还对日本银行的财务会计报表等都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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