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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储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10页(677字)

美国的中央银行法。《美国联邦储备法》是1913年经美国国会通过的。根据该法规定,联邦储备体系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联邦储备委员会直接对国会负责。一般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介入或干涉联邦储备委员会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7名理事必须经参议院同意,总统才有权任命,任期14年;资金上独立,严禁财政透支和借款,禁止联邦储备银行直接购入财政债券;财务独立,联邦储备体系采取股份制的形式组建,无需拨款。从而,赋予了联邦储备体系极高的法律地位。

该法规定,联邦储备银行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实体,其资本属于参加联邦储备银行的各会员银行,即各会员银行认购其所参加的联邦储备银行的股票,数额等于本身实收资本及公积金的6%,实质上是私入股份制。

该法明确联邦储备体系的货币政策目标为:保证在长期内货币和信贷的增长,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提高就业,同时实现物价的基本稳定。

该法规定联邦储备体系由理事会、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和其他4个顾问咨询委员会五部分组成。其中,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是联邦储备体系的最高决策机构,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任期14年,每2年改任1人。理事会的职能是:制定货币政策,监督管理会员银行、银行持股公司、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代理行的业务活动,制定保护金融业消费者利益的法规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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