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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银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10页(482字)

加拿大的中央银行法。《加拿大银行法》于1934年由加拿大国会正式通过。根据该法,1935年3月创建了加拿大银行(即由央银行)。加拿大银行在创立时采取的是私营股份公司形式,1938年,由财政部收购了加拿大银行发行的所有股票,将加拿大银行收归国有。

该法规定,加拿大银行负责制定和贯彻货币政策,独占货币发行权,向特许银行征收存款准备金,从事公开市场业务;作为政府代理人经理国库,承担清算职能。

该法规定,加拿大银行由国会创立,对国会负责。除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向加拿大银行发出指令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加拿大银行行使职权。加拿大银行的最高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任命行长和副行长,任期7年,只要没有渎职、亵职行为,不得在任期中撤免其职务。这就大大增强了加拿大银行制定和执行政策的独立性。

该法规定,加拿大银行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财政部提交年度会计和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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